第75602416号“赫兰威特HELANWEIT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2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英国格连里维特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云龙
  异议人英国格连里维特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云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602416号“赫兰威特HELANWEI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赫兰威特HELANWEIT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高粱酒;威士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41510号“格兰威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烈酒(饮料);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02416号“赫兰威特HELANWEIT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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