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89869号“AMI BURCH”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7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艾美巴黎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丁海武
  异议人艾美巴黎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丁海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489869号“AMI BURC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MI BURC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毛衣;服装;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293596号“AMI ALEXANDRE MATTIUSSI”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418777号“AMI ALEXANDRE MATTIUSSI”、第1431110号“AMI DE COEUR”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域名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89869号“AMI BURCH”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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