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97699号“南闰贸易 NAN RUN TRAD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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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4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汉南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南瑞继保电气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汉南闰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497699号“南闰贸易 NAN RUN TRAD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南闰贸易 NAN RUN TRAD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幻灯片(照相);规尺(量具);量规”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18412号“NR及图”、第11069600号“NR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核原子发电站控制系统;电缆;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设计构思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9类“继电器(电的)、电站自动化装置”商品上的“NR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可以区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97699号“南闰贸易 NAN RUN TRAD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