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09046号“自嘲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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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8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螺旋可爱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萧山疯跑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室
异议人螺旋可爱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萧山疯跑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309046号“自嘲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自嘲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玩具;玩具娃娃;玩具熊;长毛绒玩具;模型汽车;会讲话的玩偶;织物制玩具娃娃;积木;减压玩具;带安抚巾的毛绒玩具”,注册申请日期为2023年11月21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自嘲熊”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提供了异议人官网公司介绍及“自嘲熊”IP介绍,“自嘲熊”的百度、BING搜索引擎检索结果,小红书、哔哩哔哩、微博平台关于“自嘲熊”的相关信息,淘宝关于“自嘲熊”检索的网页截图,快闪店宣传海报及照片,“自嘲熊”IP与全家便利店、优衣库、七分甜、三丽鸥(Sanrio)、名创优品的联名宣传及产品照片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中,部分证据形成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形成时间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的证据中,多为对“自嘲熊”漫画的介绍,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已将“自嘲熊”作为商标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09046号“自嘲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