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13252号“金三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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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45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金三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金三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13252号“金三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三贝”指定使用于第33类“威士忌;开胃酒;果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00709号“三金”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薄荷酒;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其第798258号“三金SANJIN及图”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缺乏关联性,且双方商标文字有一定区别,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3252号“金三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