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93297号“美心盼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1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蚌埠鸿枫居门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蚌埠鸿枫居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993297号“美心盼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心盼盼”指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 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一)引证第7642780号“美心”等商标已失效,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178326号、第37150143号“美心家美”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市场营销”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注册并使用在“防盗门”等商品上的“美心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汉字“美心盼盼”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汉字“美心”,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对异议人一为公众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一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亚萨合莱(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865857号“金钢盼盼”、第17865858号“亚萨合莱盼盼”、第27768774号“盼盼到家,安居乐业”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组织技术展览;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二注册并使用在“防盗门”等商品上的“盼盼PANPAN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汉字“美心盼盼”完整包含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汉字“盼盼”,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对异议人二为公众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二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3297号“美心盼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