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63807号“汇淘猫HUITAOMA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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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3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彭望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彭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63807号“汇淘猫HUITAOM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汇淘猫HUITAOMAO”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043313号“淘”、第5626331号“淘宝”、第10130978号“天猫”、第14522775号“淘享汇”、第37384267号“淘汇邻”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的第5626331号“淘宝”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差别,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63807号“汇淘猫HUITAOMA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