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46074号“茶千姬”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5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4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阳渝田香餐饮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阳渝田香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46074号“茶千姬”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茶千姬”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自助餐馆;餐厅;餐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894706A号“霸王茶姬”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669960号“霸王茶姬”、第48450272号“霸王茶姬BAWANGCHAJI及图”、第58689484号“霸王茶姬CHAGEE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咖啡馆;冰淇淋店(店内食用)”等。虽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089901号“茶姬CHAGEE及图”、第57542475号“茶姬”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茶馆;咖啡馆;冰淇淋店(店内食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46074号“茶千姬”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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