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015596号“德克森DIRKSE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6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3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克森(天津)自控阀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太原市德克森自控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克森(天津)自控阀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太原市德克森自控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7期《商标公告》第72015596号“德克森DIRKS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克森DIRKSE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中央供热装置用金属管道;中央供暖装置用金属管道;金属套筒(金属制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679622号“太航德克森”、第60884400号“太航德克森DEKSN”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阀门(非机器部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且被异议人在第6类商品上已在先注册与被异议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的第4690092号“德克森DIRKSEN”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015596号“德克森DIRKSE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