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41959号“NEXT1AND”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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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9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丽丝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火星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丽丝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火星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041959号“NEXT1AN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EXT1AN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毛皮;包”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67617号“NEX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革;仿皮革;钱包”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毛皮;人造革;皮制帽盒;背包;钱包;旅行包;手提包;包”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NEXT”,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41959号“NEXT1AND”商标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毛皮;人造革;皮制帽盒;背包;钱包;旅行包;手提包;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