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28037号“蓝猩小子”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0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04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蓝橙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尚拓电子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蓝橙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尚拓电子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4128037号“蓝猩小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蓝猩小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手机壳;耳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200215号“BLUE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智能手机用壳”等。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20594389号“蓝猩先生”、第65607487号“蓝猩元素”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手机带;耳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计算机外围设备;手机壳;耳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源插座;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易使消费者将其标识的商品与异议人联系起来。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28037号“蓝猩小子”商标在“计算机外围设备;手机壳;耳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源插座;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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