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36318号“富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0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宁夏富麓酒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银川鼎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拉福璐堡红酒文化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夏富麓酒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拉福璐堡红酒文化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36318号“富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富璐”指定使用在第33类“红葡萄酒;以葡萄酒为主的开胃酒;白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259854号“富麓”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利口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36318号“富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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