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1799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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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2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拉科斯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海南喜鳄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律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科斯特公司对被异议人海南喜鳄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1799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等。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5465274号、第49991805号、第66138541号“图形”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通过体育赛事赞助推广商品和服务;为广告宣传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构成要素、表现形式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7997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