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78558号“THERMO-HAVC”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4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迪莫能源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对被异议人迪莫能源管理(苏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178558号“THERMO-HAV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ERMO-HAVC”指定使用于第11类“热泵;加热装置”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805980号“THERMO SCIENTIFIC”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加热装置”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含有英文“THERMO”,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本案中请求对其“THERMO SCIENTIFIC”商标、“THERMO FISHER SCIENTIFIC”商标、“赛默飞”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78558号“THERMO-HAV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