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50865号“呀哈比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7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2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奉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川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正睿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奉龙对被异议人南京川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50865号“呀哈比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呀哈比比”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外卖餐厅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033834号、第73038701号、第73020813号“呀哈比比”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牛板筋(牛肉食品);牛肉干”、第30类“谷类制品;饼干”、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50865号“呀哈比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