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35395号“英安春雨串店”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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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2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闫丽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美延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异议人闫丽对被异议人大美延边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35395号“英安春雨串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安春雨串店”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饭店食宿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于“餐厅;饭店食宿服务”等服务上在先使用与“英安春雨串店”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异议人上述请求,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35395号“英安春雨串店”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