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75473号“威思顿·酒店WEISIDU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8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威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合伙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天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华呈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异议人威斯汀酒店管理有限合伙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华呈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沈惜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75473号“威思顿·酒店WEISIDU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威思顿·酒店WEISIDUN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养老院;动物寄养”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73944号、第12046857号“威斯汀”商标、第22624253号“威斯汀WESTIN”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42类“酒店业和餐厅业”等、第43类“餐馆”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75473号“威思顿·酒店WEISIDU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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