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20877号“天健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8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杭州鑫龙华知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天健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异议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被异议人重庆天健税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20877号“天健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天健人”指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财务审计;成本会计;财务报表的审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28048号“天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税款准备;审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天健”,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20877号“天健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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