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614754号“剑水蓝”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7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80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原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万顺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原生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48614754号“剑水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剑水蓝”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恶意复制、抢注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且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但异议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故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614754号“剑水蓝”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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