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17274号“创·三颗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6 2025-02-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5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全康电器(乐清市)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全康电器(乐清市)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17274号“创·三颗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创·三颗树”指定使用于第9类“信号灯;计量仪表;集成电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93004号“三棵树”、第55455583号“三棵树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电子公告牌;测量仪器;电开关”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17274号“创·三颗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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