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04617号“小帆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53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7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李世帆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开良
  异议人李世帆对被异议人唐开良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604617号“小帆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帆螺”指定使用于第43类“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咖啡馆;自助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的第74890580号“小帆螺”商标已被我局驳回,不再享有申请在先的权利,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04617号“小帆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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