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07969号“恒祥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1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7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水恒祥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水恒祥源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507969号“恒祥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祥源”指定使用在第39类“带锁储物柜出租;安防用无人机出租;提供关于储藏服务的信息;为他人发射卫星;拖拉机出租;汽车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9972号“恒源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商品打包;商品包装;货运经纪;货运;送货;货物传送;搬迁;运输经纪;运输”。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及服务内容等方面差别显著,不属于类似服务,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毛线”商品上的“恒源祥”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生产、消费领域,不具有密切关联,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07969号“恒祥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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