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78236号“佳可护”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京乔安宸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乔安宸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78236号“佳可护”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佳可护”指定使用在第21类“药瓶;瓷器;陶器;瓷器装饰品;饮用器皿;手套撑具;擦洗刷;牙刷;牙线;擦皮肤用摩擦手套;擦皮肤用摩擦海绵;园艺手套;抛光用手套;除尘手套;厨房用隔热手套;洗车用手套;蔬菜去皮手套;擦鞋用手套;家务手套;动物梳毛手套”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682426号、第72235631号“佳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玻璃制艺术品;个人用药盒;水桶;梳妆盒”等。被异议商标“佳可护”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佳护”首尾文字相同,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药瓶;瓷器;陶器;瓷器装饰品;饮用器皿;手套撑具;擦皮肤用摩擦手套;擦皮肤用摩擦海绵;洗车用手套;抛光用手套;除尘手套;厨房用隔热手套;园艺手套;蔬菜去皮手套;擦鞋用手套;家务手套”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78236号“佳可护”商标在“药瓶;瓷器;陶器;瓷器装饰品;饮用器皿;手套撑具;擦皮肤用摩擦手套;擦皮肤用摩擦海绵;洗车用手套;抛光用手套;除尘手套;厨房用隔热手套;园艺手套;蔬菜去皮手套;擦鞋用手套;家务手套”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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