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76057号“黔派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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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黔派酱香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仁怀市黔柔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景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黔派酱香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仁怀市黔柔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76057号“黔派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黔派民”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烧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1263633号“黔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鸡尾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黔派”,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76057号“黔派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