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028914号“京探能”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探能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乐泓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北京京东数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探能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京东数智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69028914号“京探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京探能”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技术研究;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质量控制”等。异议人引证第37933537号“探能”商标已被我局撤销注册,不享有在先权利。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905327号、第37905318号、第37928308号“探能”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7类“风力动力设备;风力发电设备;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第9类“气象仪器;测温度用传感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028914号“京探能”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