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24220号“DAVID SMITH HAND MADE SSS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1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云鹤
  异议人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云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824220号“DAVID SMITH HAND MADE SS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AVID SMITH HAND MADE SSS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市场营销;广告;寻找赞助;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人事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588656号“史密斯 热水 净水 采暖 空气净化 烟灶SINCE 1874A.O.”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810417号“AO SMITH INNOVATION HAS A NAM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645938号“史密斯A.O.SMITH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外包服务(商业辅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工商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字母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方式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热水器”商品上的“史密斯AO”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行业,无密切关联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24220号“DAVID SMITH HAND MADE SSS及图”商标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工商管理咨询;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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