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71784号“LANDCOOM”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3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1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蓝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莱雅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蓝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171784号“LANDCOO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NDCOO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精油;唇膏;鞋油”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6096号“LANCOME”商标、第46424871号“LANCOM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料产品;化妆品;香水”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香水”商品上的第76096号“LANCOME”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知名度较高,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LANCOME”商标近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具有一定关联性,故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核准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71784号“LANDCOOM”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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