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00819号“启赋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4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1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邓名辉
  异议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邓名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00819号“启赋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启赋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奶粉;营养奶粉;奶油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162865号“启赋”商标、第12346039A号“启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儿童牛奶;儿童用牛奶制品;儿童奶粉”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启赋”,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启赋ILLUMA”系列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00819号“启赋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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