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66973号“吉三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7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皖家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建军
  异议人安徽皖家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吴建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66973号“吉三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三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开胃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谷物制蒸馏酒精饮料;汽酒;黄酒;烧酒;白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8896号“三香SANXIANG”、第1703490号“三香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酒(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三香”,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视为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6973号“吉三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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