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5505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74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南马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南马兰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45505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在第41类“流动图书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3856500号“图形”、第23048031号“图形”、第32179669号“网商采呗”、第19600214号“网商有数”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6690365号、第16664206号、第16664721号“图形”商标核定分别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第41类“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商品或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且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55057号“图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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