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49139号“美达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0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80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苏州美达斯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睿扬(苏州)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苏州美达斯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美达斯机电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苏州美达斯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549139号“美达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美达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铁接板;紧线夹头;铝合金滑车”等。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美达斯”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于第6类“铁接板”等商品上在先使用“美达斯”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及侵犯其著作权等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49139号“美达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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