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30685号“ERA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3 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8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拉德电动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梅洛梅隆(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拉德电动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梅洛梅隆(天津)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630685号“ERA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RA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自行车车轮;电动运载工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3945526号“RAD”、第50613364号“RAD POWER BIKES”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电动运载工具;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RAD”,且未形成有明显区别的新含义,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字体字形和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30685号“ERA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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