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93481号“FACAIYA”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5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2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义同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义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93481号“FACAI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ACAIYA”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座;汽车座椅;车辆内装饰品;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专用座椅套;运载工具用儿童安全座椅;运载工具座椅头靠;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用座椅;运载工具专用靠背”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537160号“FAZEYA”商标、第10391972号“FAZEYA”商标、第7230644号“彩羊FAZEY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用遮阳挡;备胎罩;运载工具座椅头靠;运载工具座椅套;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遮光装置;运载工具用刹车垫;运载工具用盖罩(成形);运载工具座椅用安全束带;运载工具方向盘罩”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3481号“FACAIYA”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