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24174号“喜玛恒源XIMAHENGYU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6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2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焦作市恒源毛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焦作市恒源毛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24174号“喜玛恒源XIMAHENGYU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喜玛恒源XIMAHENGYUAN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4类“布;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家庭日用纺织品;毡;浴巾;床单和枕套;蚊帐;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制壁挂;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35343号“恒源祥”商标、第58200967号“恒源祥”商标、第953805号“恒源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毛巾浴巾;枕巾;毛巾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4174号“喜玛恒源XIMAHENGYU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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