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55987号“颜记煌”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1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爱信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颜建
  异议人北京黄记煌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颜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55987号“颜记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颜记煌”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饭店;快餐馆;外卖餐馆服务;咖啡馆;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动物寄养”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42212号“黄记煌”商标、第7942227号“黄记煌三汁焖锅”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咖啡馆;餐厅;饭店”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馆;饭店;快餐馆;外卖餐馆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对象、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特点等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字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55987号“颜记煌”商标在“咖啡馆;餐馆;饭店;快餐馆;外卖餐馆服务;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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