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97162号“最美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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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7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稼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梦知网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盛公司对被异议人美稼农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97162号“最美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最美稼”指定使用在第1类“海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肥料;肥料制剂;植物生长调节剂;鱼粉肥料;植物肥料;土壤改良制剂;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农业化学品;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0570号“稼镁”、第29974831号“稼美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肥料制剂;肥料;土壤调节制剂”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97162号“最美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