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807727号“FIM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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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54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小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小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2807727号“FIM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IMI”指定使用于第7类“洗碗机;电动制饮料机;搅拌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277498号“MI”、第54760962号“MI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织补机;染色机;制茶机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MI”,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域名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807727号“FIM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