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00057号“悠美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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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5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朋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京森生物医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朋友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江苏京森生物医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00057号“悠美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悠美源”指定使用在第3类“洁肤乳液;清洁用油;香精油;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79282号“美源”、第4744530号“美源丝质”、第3084564号“美源发采MEI YUAN FA CAI”、第15420251号“美源可瑞慕”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护发素;去污剂;香料;化妆品;牙膏”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00057号“悠美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