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28816号“旺选旺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乐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蔡合旺事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乐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928816号“旺选旺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旺选旺煮”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养老院;动物寄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8821号、第10695330号“旺旺”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馆;养老院;动物寄养”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的汉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8816号“旺选旺煮”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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