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56941号“WOL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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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活乐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君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复利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活乐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复利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2956941号“WOL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WOLO”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的啤酒”、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对该商标在第32类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WOLO”品牌官网截图及中文翻译件、“WOLO”酒店的销售链接、消费推荐及新闻报道等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已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的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56941号“WOL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