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403149号“初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大福资本(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初创(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大福资本(香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初创(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0期《商标公告》第54403149号“初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初创”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麻带;细绳;纸绳;网;防水帆布;阻燃布;吊床;编织袋;羽绒;麻纤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929483号“初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2类“运载工具非专用盖罩;瓶用草制包装物;裹尸袋”。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03149号“初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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