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85554号“代府稻花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7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美人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五常市代府大院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五常市代府大院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185554号“代府稻花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代府稻花香”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蜂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41188号、第4887035号“稻花香”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稻花香”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赖以知名的商品分属不同的生产、消费领域,不具有密切关联,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85554号“代府稻花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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