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33414号“王子联萌WANGZILIANME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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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2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中义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力峰
异议人上海中义家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力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533414号“王子联萌WANGZILIANME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王子联萌WANGZILIANMENG”,指定使用于第20类“婴儿床;家具”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67067号、第62557860号“王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办公家具;家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33414号“王子联萌WANGZILIANME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