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85478号“蚂蚁接龙”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8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0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四川西南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四川西南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85478号“蚂蚁接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蚂蚁接龙”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张贴广告;广告服务;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研究;市场营销;商业调查;市场分析;商业询价”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747925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1号“蚂蚁金服 ANT FINANCIAL”、第30503543号“蚂蚁光年”、第30791306号“蚂蚁内容”、第49724807号“蚂蚁合花”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商业评估”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蚂蚁”,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85478号“蚂蚁接龙”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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