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52390号“长琴太太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9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19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嘉兴市太太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嘉兴市太太乐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952390号“长琴太太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长琴太太乐”指定使用于第21类“晾衣架;洗衣用晾衣架;伞式晾衣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第61989853号“好太太”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其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第4041157号“好太太家品”、第3287293号“好太太家居”、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第35306677号“好太太智居”、第35306654号“好太太智联”等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其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138512号“HAOTAITAI”、第37138542A号“GOOD WIFE”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餐具(刀、叉、匙除外);玻璃盒;瓷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34046号“好太太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清洁器具(手工操作);门窗玻璃清洁器”。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第37138520号、第40003931号“好太太”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晾衣架;刷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相近,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52390号“长琴太太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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