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53345号“铂莱斯”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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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6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博威热能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博威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453345号“铂莱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铂莱斯”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会计”等服务上。 异议人罗尔斯-罗伊斯股份有限公司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但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劳斯莱斯”“ROLLS-ROYCE”商标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异议人劳斯莱斯汽车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79295号“劳斯莱斯”、第29272号“ROLLS-ROYCE”、第29275号“RR”、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18859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2类“汽车;汽车内燃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12类“汽车”商品上的“劳斯莱斯”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有明显区别,且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亦有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53345号“铂莱斯”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