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21827号“九八同城同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1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7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临清市九八同城同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临清市九八同城同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21827号“九八同城同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九八同城同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导游服务;组织抽奖”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36996号“58同城”、第10100190号“五八同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41251号“同镇”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546069号、第27261072号“五八同城”、第25687103号“五八同镇”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别为第39类“包裹投递;安排旅行”、第41类“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21827号“九八同城同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