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25927号“华陀方”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2 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50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西沐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医疗用品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西沐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925927号“华陀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陀方”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用冷敷贴;电热敷布(外科);艾灸治疗用医疗器械”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9539号、第339711号“华佗牌及图”、第9710411号“华佗牌HWATO及图”、第34468894号“百年华佗”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的“医用针;非化学避孕用具;医用特制家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均为“华佗”,整体在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扩大保护其“华佗”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5927号“华陀方”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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