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68876号“笨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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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8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赢共盈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赢共盈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68876号“笨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笨蚁”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手机用保护壳;智能手机镜头专用保护膜;电源插座”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47189号“蚁盾”商标、第67166249号“蚁径”商标、第67175407号“蚁校”商标、第66677946号“蚁鉴”商标、第67561845号“智能蚁”商标、第31133687号“邻客蚁”商标、第25366281号“有只蚂蚁”商标、第25370326号“蓝色蚂蚁”商标、第67177764号“蚂蚁财富”商标、第23020043号“蚂蚁金服”商标、第20747703号“ANT FINANCIAL”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平板电脑;电子出版物(可下载);智能手机”等。被异议商标虽有部分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6类服务上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68876号“笨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