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90851号“兴盛万联XINGSHENGWANGLIAN”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34 2025-01-2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0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湖南兴盛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德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胡代生
  异议人湖南兴盛优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胡代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790851号“兴盛万联XINGSHENGWANGLIA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兴盛万联XINGSHENGWANGLIA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会计;广告;为他人推销;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为他人采购(为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2975520号“兴盛优选”商标、第32936589号“兴盛优选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会计”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内容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兴盛优选”字号具有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对异议人字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90851号“兴盛万联XINGSHENGWANGLIA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